返回中国宇航学会首页

学会制度

中国宇航学会章程

更新日期:2020.06.04  15:45: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宇航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ASTRONAUTICS(缩写CSA)。
第二条  中国宇航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航天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单位会员,是联系我国宇航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宇航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三)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广大宇航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形式多样的开放活动平台,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环境,促进航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天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航天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航天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航天科技素质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
(四)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自由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航天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展览。
(二)促进国际性、区域性的民间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支撑国际组织的任职推荐和保障工作。
(三)依照有关规定,主办《宇航学报》《Advances in Astronautics Science and Technology》和《太空探索》杂志,开展科技图书、期刊、论文集、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其他技术资料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四)承接航天领域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服务会员和航天科技人员。
(五)组织航天科技工作者参与航天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助力航天创新发展,建设航天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六)组织航天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航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七)开展青少年和公众航天科普活动,弘扬航天精神,普及航天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八) 推荐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优秀航天科技工作者,举荐航天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杰出航天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 密切联系航天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航天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航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建设航天科技工作者之家。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其中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专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 学生会员
航天及相关科学技术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生,品学兼优并有志于航天事业者、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接受本会工作,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二) 专业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专业会员:
1. 从事航天科学技术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或高技能人才;
2.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三)  高级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高级会员:
1. 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热心为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2. 曾担任过学会理事及以上职务的科技工作者。
(四)  资深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学会资深会员:
1. 与航天有关的中国科学院院士;
2. 与航天有关的中国工程院院士;
3. 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
4. 曾经担任中国宇航学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的专家。
(五)  外籍会员
凡在航天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六)  单位会员
和本会学科专业领域相关,设立一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具有一定科技实力的科研、生产、设计、应用、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能积极动员本单位科技人员入会,支持和参加本会活动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入会和审批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其他会员由理事会授权本会常设机构按会员条件予以审核通过;
(三) 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外籍会员不享有此项权利);
(二)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  优惠取得本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工作;
(二)  依学会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  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四)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按《中国宇航学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或逾期2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且退会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会员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违反职业道德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经本会常设工作机构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单位会员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  进行奖励和表彰;
(七)  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代表大会6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换届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  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学会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十)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区、单位的分布,老、中、青梯队结构,并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少于1/3,理事会成员的3/4、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在新一届理事会中不再任职的上一届常务理事,经本届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人同意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可授予本届理事会名誉理事称号;在新一届理事会中不再任职的上一届理事长、航天老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经本届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人同意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可授予本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称号。


第三节  学会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负责人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履行民主程序,并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本会的活动依法和按章程开展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监督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3到9人组成,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会章程、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监督学会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及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的推荐、选举、聘任及履职情况等;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重要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酌情组织专题调研;
(六)监督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提请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
(八)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九)监督监事会认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
(十)代表大会或学会相关规章制度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工作及人员经费列入学会预算,给予足额保障,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学会的财务制度。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未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评选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本会作为航天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会员证、会徽由本会自行设计、制作、颁发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16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